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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1 15:51:00 作者:北京森德
物业服务目标的实现必须辅助以管理的手段
服务是为满足他人的需求或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开展的工作,具有顺从性;管理则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约束或限制他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两种彼此矛盾和对立的行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到了统一。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的准公共性,决定了不同的业主(客户)对物业服务具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偏好,个别要求和偏好可能影响多数业主的利益实现,为了满足多数业主的共性需求,就必须约束和限制少数(或个别)业主的个性需求和偏好,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就成为物业服务的一个特殊而必备的手段。
同样, 从物业管理的权利本源看,物业管理权来源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不具备传统所有权和排他性,单个业主所有权的行使是受到有条件限制的,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业主对共有部分仅具有按约定使用的权利,而不得以共有为名擅自占有、收益和处分;业主不得从事任意弃置垃圾、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和违规搭建等行为,限制业主滥用物权,约束少数业主的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是物业服务之中的“管理”内涵。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难收的具体表现
1、受计划经济福利制、大锅饭体制的影响,强调工作单位不景气。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强调其所在工作单位不景气,长期下岗待业在家,家庭入不敷出,无钱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这部份人主要集中在市***规定的八种人资格评定标准的边缘和自给自足、自食其力者之间。
2、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有差距。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物业公司卫生保洁、治安、绿化及日常服务中,由于个别物业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个人工作素质低等原因没有达到要求,不肯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3、因代收代缴及搭车收费影响正常收费。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钢窗、防盗门、单元电子门、声控灯等费用不尽合理,有的产品质价极不相称,更有甚者,某些熏心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名目繁多的代收代缴收费中,在物价部门明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收取的物业委托修缮管理费,他们却违背大多数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知情权,带有欺诈性的将委托管理费搭车收缴。一旦所有人、使用人了解内情,这部分人即以此为借口拒交或用这部分委托管理费冲抵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 对物业管理的内涵理解不深。有的公司将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停留在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草坪、维修水电和房屋等一般日常服务项目上,甚至仍然沿用过去行政管理的办法,行政色彩浓厚;有的片面强调企业经营忽视了业主的利益,甚至侵了业主的权益;有的则限于小修、小补,竟不顾及物业外观和环境 的保养,忽略了对物业的整体维护和管理,致使物业破损贬值;在紧紧围绕业主和使用者各项需求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专项服务方面显得乏力,更谈不上对物业管理品牌的塑造。
2、 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物业管理是***化和综合性要求都比较高的行业,对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都比较高。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大多数属于半路出家,基本没有受过正规的技能培训,缺乏系统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物业管理运作能力,缺乏必备的综合经验和能力。面对许多需要协调的众多关系,管理人员显得力不从心。
小区物业费过高怎么办?
1、可成立业主。
业主认为收费标准高,物业又喊亏。那么,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的原则确定。一般小区刚刚建成时,由开发商聘用的物业公司即前期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收费标准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确定,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小区由前期物业公司管理,物业收费只要在管理部门公布的调整价位之内,都是合法的。
当然,物业收费标准并非由物业公司一家说了算。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异议,可成立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小区只要成立了业主,就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或协议招标的形式,确定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共同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作为任何一位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或不同意,都可通过业主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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